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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提请二审:鼓励将闲置物品转让他人使用
阅读次数:1335 添加时间:2015-9-23 发布: 管理员
  中国江苏网9月22日讯(记者杨丽)今天,《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中删除了“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降解塑料餐具”,并增加了鼓励将闲置物品转让他人继续使用等相关规定。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供可降解塑料餐具”被删除 
  草案一审稿中曾提出,自本条例施行一年后,餐饮经营者应提供可循环使用筷子和可降解塑料餐具。但在调研和立法协商会上,有关餐饮行业协会、餐饮经营者特别是快餐经营者普遍反映,“可降解塑料餐具”目前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难以要求餐饮经营者必须提供,建议删除。 
  同时,针对一审中“宾馆、洗浴等服务性行业应当就所提供的一次性消费品明码标价”,有的专家和企业也提出,这条可执行性不强,既增加经营者负担,也难以达到让消费者改变习惯、减少或者不使用的目的,建议修改。因此,二审稿将其修改为:“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产品,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加装清洁能源或者电力驱动的达标车可办理机动车登记 
  鼓励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燃油汽车加装、改装清洁能源或者电力驱动装置,不仅节能环保,而且可以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延长使用寿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出台过鼓励性的指导意见,各地也有实践和探索。而当前由于对政策把握尺度不一,我省有的地方无法办理机动车登记。 
  因此,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成果,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加装、改装清洁能源或者电力驱动装置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汽车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 
  鼓励将闲置物品转让他人继续使用 
  循环经济立法与节能、环保立法相比,更多的强调“循环”。草案修改稿中对再利用和资源化做了进一步充实,比如,对不在《废气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中的节能灯、电池,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回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回收容器,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气电器电子产品”。 
  此外,有的委员、专家和部门提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培养循环性消费观念,做到物尽其用。因此,在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条:“鼓励家庭、个人将闲置不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消费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转让给需要的人继续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通过提供场地、开办网站等方式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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