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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讨论稿)
阅读次数:2019 添加时间:2015-5-4 发布: 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以下简称循环经济协会)分支机构管理,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江苏省《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循环经济协会依据所开展活动需求,依据业务范围分类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从事某领域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循环经济协会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相应法律责任由循环经济协会承担。分支机构须遵守循环经济协会相关规章制度,在循环经济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名称应冠以循环经济协会名称,如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某某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完整全称,英文译名须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五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遵照循环经济协会章程规定,须履行民主程序并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取得《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各项活动。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设立分支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有规范的名称、固定住所;

2、须有符合规定的负责人及相应工作人员;

3、须在符合循环经济协会章程规定内的业务规范;

4、须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启动经费;

5、拟设立分支机构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6、其他要求。

第七条 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材料

提请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明确业务范围);

2、拟任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审批意见;

4、循环经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5、分支机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其他材料。

第八条 分支机构登记与变更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负责人。任何一项登记事项的变更均应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报批。

申请变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循环经济协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变更申请书;

2、循环经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会议决议;

3、如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还须提交本人基本情况说明和身份证明;

4、如分支机构住所发生变更,还须提交新的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其他材料。

第九条 分支机构注销

循环经济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或发生本办法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事项时,可申请注销分支机构。

循环经济协会申请注销分支机构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循环经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3、其他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分支机构后,循环经济协会收缴该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及印章。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工作规范

分支机构工作规范是指导分支机构规范运作纲领性文件。各分支机构应依据《循环经济协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分支机构工作规范,经循环经济协会批准后,经本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未经循环经济协会批准,不得提请本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证书、印鉴管理

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IC卡)由循环经济协会统一管理,印鉴交由各分支机构保管。循环经济协会负责各分支机构年检、登记、变更等日常管理。各分支机构须依据循环经济协会相关规定建立印鉴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会员、业务管理

分支机构会员亦是循环经济协会会员组成部分,须提供循环经济协会统一会员证书及铜牌。分支机构每年一月前须向循环经济协会报告上一年度会员发展情况,并提供会员名册。

分支机构须认真完成循环经济协会交办各项工作。须依法依规运作;须积极开展各项相关业务,业务开展须在《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取得一年内启动开展,所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每年一月底就上年度工作总结就当年工作计划向循环经济协会做出书面工作汇报。

分支机构须依据《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分支机构会费管理办法,在报循环经济协会批准后,提交本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组织管理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指主任委员(会长、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担任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健康状况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未受过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4、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在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及所在地域有较大影响;

6、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由本分支机构履行内部民主程序产生,提请循环经济协会批准。

分支机构的注册负责人由本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经协会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人力资源管理

分支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原则上由循环经济协会统一管理,依法依规为所聘人员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并妥善处理人事档案等问题。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资产、财务管理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靠分支机构开展有偿业务取得。分支机构资产来源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经费须用于工作规范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循环经济协会财务部负责分支机构财务工作管理。有独立账户分支机构应在循环经济协会财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定期向循环经济协会提供财务报表;换届或者更换注册负责人前,循环经济协会组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无独立账户分支机构,其财务管理由循环经济协会财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其他账户进行违规操作。循环经济协会财务部门将定期向分支机构提供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重大事项报告

分支机构发生如下重大事项时,须事先或及时向循环经济协会报告:

1、登记事项、通讯方式发生变更;

2、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3、举办会议、展览等行业性活动;涉外业务(组团出访、接待外宾来访、发生“双反”事件等);

4、受到国家奖励或处罚;

7、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综合考评

循环经济协会于每年一季度依据综合考评管理办法组织对各分支机构上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中发现问题,分支机构须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整改后以书面形式报循环经济协会,并接受复查。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循环经济协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限期停止活动,直至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出租、出借分支机构印章的;

2、超出循环经济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分支机构下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6、侵占、私分、挪用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8、连续两年收不抵支、考评不合格、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9、有其他违规开展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协会封存其《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鉴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注册负责人对本分支机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循环经济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循环经济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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