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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1662 添加时间:2015-1-19 发布: 管理员

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4]2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统  计  局

能  源  局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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