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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二十年
阅读次数:1020 添加时间:2017-8-22 发布: 管理员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部分地区出现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异常、虚开发票风险趋高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管理,规范税收秩序,防范税收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出现的相关税收问题,认真梳理、排查本地区存在的税收风险隐患,剖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行业税收管理。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国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理解与支持,加强与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形成管理合力,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秩序。
  二、跟踪分析收入变化
  各地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再生物资回收行业增值税收入情况的持续跟踪和分析,发现行业和企业的税收异常变动情况,要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分析,及时发现税收异常增长背后的税收风险和苗头性、趋势性问题。
  三、加强行业风险分析和应对
  税务总局将把再生物资回收行业作为今年下半年风险分析的重点,予以持续关注,分析中发现的高风险企业名单将及时推送各地。各省国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核心征管系统等税收数据,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实施风险分析识别,筛查具有增值税税负异常、购销品名背离、经营“两头在外”、发票开具金额突增等风险特征的企业,进行风险任务推送,为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准确导向。基层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好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推送的风险任务,建立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风险应对,并及时反馈应对处理结果。各省国税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的统筹作用,做好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相关工作情况反馈给税务总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日常税收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再生物资回收企业的政策辅导和税法宣传,帮助企业分析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和法律责任,促进其守法经营,提高税法遵从度。在日常税收管理中,要重点关注新办、经营业务变化较大的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及早发现企业注册登记、领用发票、纳税申报过程中的异常情形。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置,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负面影响。
  五、加大稽查查处力度
  各地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再生物资回收行业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虚开案件多发、再生物资回收行业集中的重点地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稽查选案,选取高风险虚开案源主动安排检查。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对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立案检查,尽职尽责调查取证,及时依法审理。对已查实虚开的企业,要及时作出处理并按相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延  伸  阅  读
  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沿革及现状
  第一阶段(1995年至200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返70%
  1994年国家进行税制改革,开始征收增值税,新税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批发营业税一律改为征收17%的增值税,大幅增加了企业税负,对再生资源行业产生了很大冲击。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95]24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70%的政策,极大地减轻了企业负担,但存在先征后返手续繁杂、退款期滞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
  第二阶段(2001年至2008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免征增值税,加工环节凭废旧物资购买发票享受增值税10%进项抵扣
  为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加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机制的普通发票抵扣10%的进项税。由于税收优惠力度大,促进了再生资源行业蓬勃发展。但这种上环节免税、下环节抵扣的做法,违反了“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增值税原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大量虚开、倒卖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等现象。
    第三阶段(2009年至2010年):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增值税有条件先征后退
  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取消了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加工企业凭废旧物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但作为过渡,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按增值税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出台,虽然有利于促进增值税的税制规范,但大幅增加了再生资源企业的税负,严重影响了再生资源行业发展。
  第四阶段(2011年至今):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加工环节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
  自2011年开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不享受增值税优惠,并将废旧电池、废线路板、废旧电机、报废汽车、废塑料、废橡胶等部分再生资源加工企业,纳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实行有条件即征即退50%的政策。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扩大了再生资源行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并按不同品种实行不同比例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现行政策来看,再生资源回收环节仍然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工环节实行增值税有条件即征即退,优惠比例从30%-70%不等。
  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导致其税负过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消费者、流动商贩、个体户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国内回收的85%,这些回收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下游加工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只能按照销售额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加上地方附加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总税负高达19%以上,远高于一般行业企业水平。
  二、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执行难,能够享受优惠的企业有限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设置的条件苛刻、标准过高,政策覆盖面窄,只有极少数再生资源加工企业能够满足要求,从全行业来看,加工企业的整体税负也很高。如废钢铁生产炼钢炉料,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优惠,其废钢铁来源和炼钢炉料的销售渠道均受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限制,这种将行业准入和销售渠道都进行限制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明显不合理,造成了行业内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
  三、再生资源加工环节税收优惠难以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导致“劣企驱逐良企”
  目前,再生资源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地是再生资源加工环节,政策设计的初衷是依靠加工环节的税收优惠传导到回收环节的正规企业。但是,由于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存在众多小散乱的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这些流动商贩和非正规企业不用缴纳税收,回收成本更低,他们抬高价格从产废者手中收购再生资源,形成了非正规回收企业“无票价”和正规回收企业“带票价”两种价格体系,导致正规回收企业生存空间受到挤压,不少企业纷纷停产或转行,引发“劣企驱逐良企”现象。
  四、税收政策设计不合理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偏高,加剧了原生资源消耗
  高税负导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成本大幅增加,缩小了原生资源和再生原料的价格差距,许多企业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原生资源,不愿意使用再生原料,加剧了原生资源开采使用量。如企业采用废杂铜无增值税进项抵扣,而采用电解铜有进项抵扣,企业显然会选择使用电解铜,导致废杂铜使用率下降。再如,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原生资源价格下降,废钢铁、废纸、废塑料的使用成本优势已不明显,甚至价格倒挂,导致再生原料使用比例不断下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现行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不完善,不利于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长期处于微利经营状态,随着劳动力成本上涨,回收利用成本上升,行业平均利润率不足3%,严重影响企业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的积极性。税收政策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具有政策灵活、效果明显的特点,是扶持再生资源行业的重要手段。再生资源行业过去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执行中出现的偷逃纳税等问题,政策频繁调整,对该行业造成极大冲击。目前仍存在着回收环节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工环节税收优惠力度不大等问题,严重影响了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有利于调整原生资源和再生原料的比价关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再生资源经加工处理后变成再生原料,其品质与原生资源相近或相同,生产企业选择使用再生原料或原生资源主要取决于二者之间的价格差。当前,由于许多品种再生原料的价格高于原生资源,使得大量再生资源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回收利用。究其原因,除了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不健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不高有关以外,增值税政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7%,加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需承担高达17%乃至更高的税负(除增值税以外,还包括一些地方附加税)。因此,急需调整完善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以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减少原生资源消耗。
  注:摘选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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