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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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合理安排收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指单位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活动经费。单位会员从取得会员资格起,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向协会缴纳会费。有关单位给予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

第三条 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单位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会员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由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5万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3万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1.2万元/年;

(四)理事单位:5000元/年;

(五)会员单位:2000元/年;

(六)个人会员不收取费用;

(七)在行业中有重要地位的研发、管理机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予以减收或免收会费。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各类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可按年缴纳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全部会费;按年缴纳的,须于每年6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新加入的单位会员和新增补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需在确认资格后的下一个月缴纳会费差额部分。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缴纳标准的50%缴纳。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会费后,开具正式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第九条 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最迟于当年年底前缴纳。

第十条 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2年不缴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会费的用途

第十一条 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包括:

(一)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

(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差旅费支出;

(三)协会秘书处外聘人员工作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五)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收支一律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做好会费的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年度会费收支情况需向理事会汇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提出的工作报告中,应列出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江苏省循环经济协会2026422日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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